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一)設立界標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法人土地之代表人或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在接到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後,請在期限內於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後自行設立界標,並於調查期日到場指界。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或持有委託書之受託人)請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份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應確實核對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一致後,請土地所有權人或受託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再予簽名或蓋章。
(四)重測結果通知及公告: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