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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專區

竭誠歡迎您蒞臨新莊地政事務所測量專區!

◆ 當接獲本所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E-mail 或簡訊通知時,

請來電確認排定複丈(測量)日期是否變動,倘有任何疑義,

請電洽(02)2277-9245轉測量課,謝謝

重要訊息
宣導 檔案下載
地籍圖重測委託書建物標示圖製作教學宣導 PDF檔 / JPG檔
*界標種類宣導 PDF檔 / JPG檔

 

測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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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案件日程表 *相關網頁
面積換算查詢 *相關網頁

 

陽台補登便利包
項目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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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ps!!地政!】 陽台補登等你來|新莊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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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網站

*不動產糾紛調處

*不動產糾紛調處說明影片(點選另開視窗觀看)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便民服務網

*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系統

*新北市i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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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輸入您想換算的公制(台制)面積,我們會幫您換算成台制(公制)面積

面積換算
地籍測量常用換算單位:
1平方公尺 = 0.3025坪
1坪 = 3.3058平方公尺
1公頃 = 10000平方公尺 = 3025坪 = 1.03102甲
1甲 = 10分 = 2934坪 = 0.96992公頃
1平方公里 = 1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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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專區
 
 
 
 * 地籍圖重測問答集 PDF檔

 *地籍圖重測宣導影片(點選以下連結,另開視窗觀看影片)

  *國語版

  *【Oops!!地政!】什麼! 地籍圖重測?!

 *相關書表下載

  *異議複丈申請書 PDF /ODT檔
*地籍圖重測委託書 PDF檔 / ODT檔

 *重測便民服務查詢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一)設立界標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法人土地之代表人或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在接到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後,請在期限內於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後自行設立界標,並於調查期日到場指界。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或持有委託書之受託人)請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份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應確實核對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一致後,請土地所有權人或受託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再予簽名或蓋章。

(四)重測結果通知及公告: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一)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二)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 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

(三)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 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四)辦理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請親至地政事務所或電洽有關承辦人員詢問,屆時各承辦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及疑義事項詳細說明。
 
 
 
 
 
  • 管理者:陳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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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案件辦理流程圖
1.收件及計收規費:申請測量案件時,應填具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後辦理收件,並繳納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

2.審查:由測量人員審核有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准予測量,審查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者。
●現場有障礙物致無法施測,需申請人排除者。
●其他法定原因。

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依法不應受理者。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3.作業準備及實地複丈: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定期通知申請書,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4.核定、移送登記及成果通知:經核定無誤後,於複丈完竣將測量成果移送登記,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 管理者:曾偉翔
  • 管理單位: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測量儀器履歷(請點選圖片)
測量組別 使用儀
複丈組1

SOKKIA DX-102AC JH1272

SOKKIA DX-102AC JH1272.JPG

複丈組2 

SOKKIA DX-102AC JH1273

SOKKIA DX-102AC JH1273.JPG

複丈組3

SOKKIA IX-1003 UR002922

SOKKIA IX-1003 UR002922.JPG

複丈組4

TOPCON ES-101 GW0728

TOPCON ES-101 GW0728.JPG

複丈組5

SOKKIA IX-1201 XS0000155

SOKKIA IX-1201 XS0000155.JPG

複丈組6

SOKKIA IX-1201 XS0000228

SOKKIA IX-1201 XS000022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