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實施日期:89年2月1日。 二、實施範圍: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等登記(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及未登記建物查封)法院透過網路囑託辦理,於第一時間內完成登記作業,保障債權人權益。
三、執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