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 (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 更正登記 (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
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十二)退還規費。
前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第二類謄本,為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
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
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
,仍應繳納之。
二、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以書函敘明申請
案件之項目及事由,檢附相關文件 (如附表.pdf) 、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
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事
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謄本,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填具謄本
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 (註明連絡電話) ,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
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
事務所應通知於七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
予檢還。
四、退費時,為郵寄方便,零錢部份(佰元以下)將統一以等值郵票代替。
五、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本所洽詢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