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與國際接軌,因應全球化潮流,並提昇為民服務績效,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94年10月14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且申請人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坐落本市轄區內不動產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歡迎多加利用。
申請資格
所有權人得親自申請或由代理代為申請。
申請資格
所有權人得親自申請或由代理代為申請。
應繳附書件
除申請書外,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身分證正本於檢驗後發還申請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時,得委由代理人檢具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提出申請,所有權人未領有護照者免出,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代理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內容
僅提供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相關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等部分資料。
注意事項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處理期限
於5天內完成核發事宜。
費用
每張新台幣2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