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申訴 |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 |
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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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
透過鄉鎮市區公所、法院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的調解委員會,就當事人間之爭議進行協調,在雙方都能接受程度,達成和解。 |
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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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 |
民眾遇有不動產糾紛,可向「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進行協調。調處結果沒有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同意結果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所規定的住宅租賃爭議,免費申請調處。其餘租賃爭議事件,調處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15,000元之間。 |
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
仲裁 |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創設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透過仲裁機構的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協助當事人釐清爭議、尋求解決方法。 根據仲裁法 §37 第 1 項規定,仲裁的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和法院判決同樣的效力;若一方不遵守,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原則不得對結果進行上訴或提起訴訟。 |
按標的金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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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
可依法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因耗時且需負擔費用,建議為最後手段。 不服結果時,可提起上訴。 |
需負擔費用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訴訟程序視訊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