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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者:李祖琨
  • 管理單位:地價課
  • 電話:分機310

立法目的

為使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實價登錄制度於101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凡登記機關所收登記原因為買賣之案件、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簽訂租賃契約書之租賃案件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預售屋案件, 均應由申報義務人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並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資訊並整理後,對外提供查詢。

        108 年7 月 31 日立法院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條文,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回歸到買賣雙方,並提前至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另依違法情節調整罰則區分輕重,經行政院定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將更即時提供買賣不動產交易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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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類型&時機

1.買賣案件: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檢附實價登錄申報書。

2.租賃案件: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 3 0 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非由經紀業者居間或代理者無須申報登錄 。

3.預售屋案件:代銷經紀業者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 0 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同一建案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 續約前之成交案件應先行於「 委託代銷 契約屆滿」30 日內申報登錄。另建商自售之預售屋案件因無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為銷售,不需辦理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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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服務項目

1.受理申報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不動產經紀業申報不動產租賃、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受理補申報、更正原申報內容。

3輔導內政部線上申辦系統實價登錄申報、查詢、撤銷之線上操作。

4.輔導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填寫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

5.實價登錄相關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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