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地價小百科
本展覽以時間軸的方式呈現,期望讓您輕鬆瞭解規定地價的起源及相關法令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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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起源-「規定地價」之概念源自於孫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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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5年-公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使地價查估作業正式有了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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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43年-「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正式公布,第7條規定:「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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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53年-落實都市地區規定地價,大多數都市計畫內各段陸續完成規定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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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66年-第一次全面規定地價,實施範圍由都市土地擴大及於全臺灣已完成地籍測量登記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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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76年-規定地價納入「無賦地」,將道、水、溝、堤、線等地目之無賦地土地,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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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6年-重新規定地價由每3年一次調整為每2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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