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檔案?
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所謂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係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二、何謂檔案應用服務?
檔案應用服務係指民眾可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等事項)皆屬檔案應用之範疇。檔案管理之最終目的係為促進檔案之開放與應用,確保民眾知的權利,並使檔案資源獲得再利用。
三、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為何?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二)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三)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法申請之。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機關申請?
如屬國家檔案,請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出申請。如屬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管有之機關檔案,可向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小而能工作站或地政專車提出申請。
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時間:8:00至17: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方式?
填具申請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地政小而能工作站或地政專車辦理,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另本所網站亦提供申請書下載服務,您可至檔案管理局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您要應用的檔案或洽本所檔案應用諮詢服務專線(02-22779245分機425)協助。
六、應如何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意定代理者(代理人係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 檔號。
(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 申請項目。
(六) 申請目的。
(七)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 申請日期。
七、檔案應用申請後其處理期限為何?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如有資料不全應予補正者,會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所收受申請書後於期限內儘速處理。
八、檔案應用之開放範圍?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始檔案為例外。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刪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
九、申請檔案應用應備之證件為何?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所業務承辦人員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十、申請檔案應用有何限制?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十一、申請檔案應用是否需要費用?
(一)申請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頁2元、A3尺寸每頁3元。
(三)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取費用。
(四)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十二、檔案應用時須注意哪些事項?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份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五)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十三、申請原送件之土地登記申請書資格為何?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申請人、送件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為委託辦理者請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登記名義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視情況提出足資證明為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文件。
如有進一步問題,請洽諮詢專線(02)22779245分機424,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