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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時效?

  • 類別:規費類

(一)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情形之一者,得請求退還。

(二)已繳之複丈費及測量費,如申請案件合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或266條規定者,得請求退還。

前述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人民得於10年內請求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及測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