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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 類別:地籍圖重測類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天然地形變遷或地籍原圖圖縮,使得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之情勢。


(二)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之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 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