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份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五)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