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 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三)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 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取費用。 (四)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 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 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