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該土地與同街廓6米以上可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其他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認為必要之文件。前項隔有他人土地,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仍屬公共設施完竣。共有土地於未分割前,除該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該共有土地之全部;若共有土地經劃設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比例予以認定。
受理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
住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1樓
服務電話:(02)2960-3456
新北市境內撥打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