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上所列之工程造價千分之二計收。(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評定現值千分之二計收。
(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評定現值千分之二計收。